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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庭审后市检察院撤回起诉,释放

故意杀人案,市检察院撤回起诉,释放。

 

 

周某才故意杀人案,被市检察院公诉至中级法院后,我们从证据上论证了证据缺乏充分确定性,证据不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1.本案周某才关于凶杀现场丢失的手电筒在周某才供述后从小河中打捞出来,并不能反推周某才到过凶杀现场。

公安人员根据周某才供述拦截小河抽干水,确实从河中收集到该手电筒。依据此供述和打捞出的手电筒认定周某才是凶手,否则他不知道手电筒扔到小河里呀。

辩护人认为该推理并不严谨,缺乏唯一性。

杀人案发后第二天,周围聚集了很多看热闹的人,其中就包括周某才,他们看到了案发现场前面小河上面飘浮着拎水筒、拖鞋等,所以公安侦查人员反复询问周某才案发现场丢失的手电筒在哪里时,周某才和其他到过河边的都可以推理出手电筒在小河里,并作出这样的供述。何况,周某才从我们一开始会见就陈述公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

2.公安人员从周某才家里收集到的刀具虽然和被害人伤口一致,但是并没有从该刀具上提取到被害人的血迹和DNA。该刀具是通用物品,可以从市场上购买,缺乏公诉人所称的关联性。

3.被害人的尸检报告说明被害人伤外有三十多处,但是周某人之前的有罪供述仅仅说到五六处,显然周供述与检验报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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