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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将有新的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日公布《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上升为法律。10%的税率保持不变,征税对象由原来的五类变成了四类,分别是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征求意见稿》将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也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是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并明确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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